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性质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作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是否为了法人利益、相对人是否善意信赖等。在本案中,从磋商设备、发送合同、指定账户到事后承诺退款,郑某的行为均围绕公司的业务展开,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其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是对原合同解除事宜的处理,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不构成个人对公司的债务加入。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其构成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的、加入债务的个人意思表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