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若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2、通知与公告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于6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上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债权人应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清算组不得在申报期间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4、制定并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等。
5、实施清算方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若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6、制作清算报告与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公司应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股东会确认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完成公司注销程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