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无需经过登记即可产生,登记并非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法定要件。
《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这意味着,只要软件开发者独立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工作,无论是否将软件发表,也无论是否办理了著作权登记,都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这是因为,作品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一旦创作完成,创作者就应当对其成果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应当自动给予保护,而不应设置额外的门槛。如果要求著作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不仅会增加创作者的负担,也会导致大量未登记的作品无法得到保护,不利于鼓励创新和文化传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