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围绕以下内容审查、准备案件,以全面确定案外人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一)权利的类型:
1.所有权;
2.共有权;
3.用益物权;
4.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物权;
5.合法占有;
6.查封、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10.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二)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三)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四)按以下顺序审查案外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顺位,以确定案外人权益能否排除执行:
1.法定优先权优先于物权,例如,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担保物权、一般物权期待权优于普通债权;
3.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4.普通债权平等保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