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书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能随意反悔,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拆迁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协议,同时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可撤销、无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拆迁协议书。拆迁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如果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赋予了被拆迁人反悔的权利,以纠正不公平的结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