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后,被告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及返还比?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案涉财产作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虽未形成借贷关系,但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支出。基于公平原则,被告应就共同支出部分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原告主张案涉款项被被告用于偿还个人农商行贷款等,但未提交借条、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债务清偿。
相反,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已交付原告,且部分用于夫妻共同支出,并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记录、子女就学生活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原告未能完成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采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