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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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利息如何界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4次举报
2026-05-01


关于借期内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意味着,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期内都视为无息;如果只是利息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仍然视为无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则由法院根据交易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逾期还款之日” 就是债权人催告债务人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催告之前,债务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未还款的,需要按照当时一年期 LPR 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