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国贵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