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真实经营意愿、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设立预付式消费门店,以低价促销为诱饵,与不特定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通过有预谋的变更工商登记、失联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张国贵律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真实经营意愿、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设立预付式消费门店,以低价促销为诱饵,与不特定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通过有预谋的变更工商登记、失联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