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精装房存在瑕疵,并非一概可以拒收,也绝非绝对不能拒收,核心区分标准是该瑕疵属于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还是 “不影响居住使用的一般装修瑕疵、轻微质量问题”。
《民法典》第 610 条明确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裁判规则: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若精装房仅存在墙面轻微开裂、瓷砖局部空鼓、地板细微划痕、五金件轻微损坏等一般装修瑕疵,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也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购房者无权以此为由拒收房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