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际损失证据,包括原告专利产品的销量减少数据、利润损失计算依据、产品利润率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专利产品销售合同与交易记录等,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下滑、利润缩减金额。第二,侵权获利证据,包括被告宣传的销售数据、电商平台公开的销量、交易记录、纳税凭证、财务账册等,若被告掌握相关账簿资料拒不提供的,可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交,法院可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认定赔偿数额。第三,专利许可使用费证据,包括涉案专利或同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支付凭证、备案证明,用于参照确定赔偿倍数与金额。第四,维权合理开支证据,包括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差旅费、鉴定费、存证服务费等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凭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