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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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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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发生损害,责任谁承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4-01


义诊活动中发生医疗损害,医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义诊属于诊疗活动的一种形式,无论是否收费,只要医生在义诊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主体需区分两种情况: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由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合法义诊,医生受机构指派开展诊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诊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组织义诊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机构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同时医生需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

  2、医生个人私自开展、未履行法定备案程序的非法义诊,因诊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生个人直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