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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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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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4-01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手续,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工或施工;二是未履行付款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采购材料、组织施工,被迫停工;三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随意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调整施工标准,导致施工方案需重新调整,工期必然延长;四是未履行配合验收义务,拖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或甲供材延迟交付、甲指分包单位施工延误,导致整体工期滞后;五是发包人直接下达停工指令,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