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核心规则,明确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定条件外增设立案门槛。该法明确,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必须接收材料、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作出载明具体理由的不予立案裁定,不得无理由拒绝立案。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权,以及对不立不裁行为的越级起诉权。
第一步,核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按法院要求补正材料;
第二步,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
第三步,遭遇不立不裁的,向上一级法院直接起诉;第四步,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