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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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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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车辆被刮,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2026-04-01


 第一类,小区地下停车场。若车主已缴纳物业费、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方,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与财产保护义务,若其未尽到监控正常运行、日常巡查、人员车辆管控等义务,导致无法找到肇事司机、车主无法向侵权方追责,物业公司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若物业公司已完全尽到管理义务,无任何管理疏漏,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通过保险理赔维权。第二类,免费公共停车场。管理方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仅因免费提供停车场地,无需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哪种场景,车主均有权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部门介入调查肇事方,追究其直接侵权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