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 15 日法定异议期内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债权人明确不同意提起诉讼。
有效异议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法定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异议、电话异议均属无效;二是时限要件,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超期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予审查,支付令照常生效;三是实体要件,必须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实体上的异议,例如主张借款未实际交付、债务已全部清偿、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债权数额不符等核心争议。如果债务人仅提出无履行能力、要求延期还款、对清偿期限或方式提出异议,不构成有效异议,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支付令继续有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