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是记公示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原则。借名人和出名人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具备物权生效条件,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换言之,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前,借名人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权利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借名人无法以借名协议否定登记效力,亦无法要求法院直接作出确权判决。但在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情况下,可判决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