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阶段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关系的给付,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未成就时需返还。若男方主张购车款是“借贷”,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购车款是借款”等),若无法证明,法院会按赠与处理。
为避免分手后纠纷,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赠与(如购车)时,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性质:若为无条件赠与,可约定“男方自愿赠与女方车辆一辆,无需返还”;若为附条件赠与,可约定“男方为女方购车,目的是双方结婚,若结婚无望,女方需返还购车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