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或者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或者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款另一种方案: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或者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同时请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间接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