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基础”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等;而共有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常见情形包括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
共有的基础丧失,要求基础关系“消灭”。因为血缘关系本身无法消灭,所以单纯的关系恶化一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基础丧失。
但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共有基础的核心是紧密的共同关系,与身份关系不同,若矛盾已激化至无法共同维持产权的,即使身份关系没有发生变动,也构成共有基础的丧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