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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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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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公示,否则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85次举报
2025-10-10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在善意认定上,除了保证受让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外,还要考虑其他诸如转让人的身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等来综合认定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在指示交付条件下,受让人更有义务查明处分者权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不能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法院亦应综合物权行为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种客观的“善意”判断标准,综合评判当事人交易的诚信基础。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