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概括执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定程序,以公平清偿为基本原则,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根本目的。《管理人报酬规定》明确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以此作为衡量管理人履职实际贡献的标准。笔者认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不应限于破产财产,还应包括股东、投资人等基于权利让渡或资金安排而最终用于清偿的其他财产。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首次将债权出资在法律层面明确为出资方式,且未区分出资债权是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还是对公司的债权,理论上均可出资。此前法律亦规定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司法实践亦一直认可。股东以债权等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债权作为典型请求权,能否实现受各种因素影响,债权作价在不同的时点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其账面价值并不能代表其实际作价,以公允价值而非账目价值作为实缴出资金额是资本充实原则的应有之义。基于破产重整债转股的双重法律性质以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债转股对应清偿价值应以抵债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作为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