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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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的财产的瑕疵披露?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01次举报
2025-10-07


不动产的瑕疵情形非常多,除常见的面积不符、存在租赁等瑕疵外,有的瑕疵虽不普遍但对拍卖程序影响较大,例如:不动产存在违章建筑,买受人竞买后,城管部门要求拆除,否则无法办理过户;不动产交付后,经鉴定系危房,有关部门通知买受人立即搬离;竞得工业土地厂房后,发现所在区域被控制规划,既不得新建也不能加盖,其他改造措施也受到很大限制;竞得“学区房”后,发现学位已被占用,且在6年内无法重新利用学位;不动产被案外人非法占据,长期无法腾退等。此外,有的虽不构成法律上的瑕疵,但也会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如该房屋曾发生凶杀或者自杀事件,即所谓“凶宅”,买受人也强烈要求撤销拍卖。

  对于不动产瑕疵的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税费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因此,执行法院应当调查拍卖财产的瑕疵状况,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载明,这符合经济性的原则,也契合阳光司法的要求。但要求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所有瑕疵客观上比较困难。

  首先,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比较复杂,土地性质多样,各类行政管理规定层出不穷。若全面披露不动产的所有瑕疵,执行法院至少需要提供类似“房产中介”式的服务,司法资源投入很大。另外,拍卖的不动产也不局限于本辖区,执行法官赴异地处置不动产时,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要求执行法官化身“房产中介”,准确调查并披露不动产的所有瑕疵信息,存在实际困难。

  其次,不动产所有权人不配合。不动产瑕疵状况,其所有权人应当是最清楚的。如果是正常的买卖,所有权人主动提供不动产的瑕疵信息、买受人或者中介机构进行核实,信息获取成本是最低的。但在强制执行程序,所有权人成为被执行人,往往不愿意提供该不动产的瑕疵信息,有的甚至利用不动产瑕疵阻碍执行。被执行人不配合,造成信息调查难度大增。

最后,近年来,强制执行实践朝着简化中间程序、提升执行效率方向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全面取代传统拍卖机构拍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逐步取代评估机构评估。拍卖机构、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逐步从强制执行程序退出。在拍卖机构退出后,执行法官相当于直接“从事”拍卖工作,在拍卖经验和专业性方面与拍卖机构相比有一定差距;评估机构退出后,使得一些原本记载在评估报告上的信息缺失。而不动产交易牵涉很多问题,缺乏专业支持,容易造成执行法院调查瑕疵情况不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