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即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依协议规定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