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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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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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做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35次举报
2025-10-04


“偷录的录音” 指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录音设备(如手机、录音笔)记录双方对话的资料,常见于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场景。偷录的录音并非绝对不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判断标准是“录音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须较好,谈话人的身份明确,对象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录音的内容清晰完整,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能够完整表达所述事件本身;录音证据必须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须较好,谈话人的身份明确,对象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录音的内容清晰完整,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能够完整表达所述事件本身;录音证据必须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