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结婚后因为新婚关系,因为可能存在的生育问题,一直被招聘市场拒绝,在家中料理家务,打扫卫生做饭等等。在共同生活中,张某提供的家务劳动也应当得到补偿,之后张某曾多次催促李某领证,但李某则以“欠了信用卡贷款,如果领证则张某会成为被执行人,张某会被债务牵连”等理由拒绝。张某母亲在婚内也多次催促二人领证,后将张某户口本交给二人,该户口本一直放置在李某芜湖家中大厅电视柜抽屉里。但李某一直拖延,答辩人认为其存在恶意制造形式上的未登记状态。答辩人认为彩礼是否返还,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在男女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并且共同生活接近俩年之久,怀孕俩次,女方一直料理家务协助男方工作并且男方多次拒绝领证情况下,本案彩礼不能以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这是对女方明显不公平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该纪要的精神仍应适用。
同时答辩人认为彩礼一般定性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而缔结婚姻则包含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办理传统婚礼仪式等等,本案中的彩礼性质在男方多次拒绝领证的情况下,不能完全的等同于类案中的彩礼,其应当认定为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办理传统婚礼仪式等为目的赠与。而该目的男方已经达到,女方不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结合本案情况,恳请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接近俩年、怀孕流产俩次手术三次、俩年内彩礼因为共同生活所需产生的必要生活共同支出情况、被答辩人李某过错及多次拒绝领证存在的恶意,考虑张某因多次流产遭受身体伤害及产生抑郁症状应当得到的补偿、共同生活中提供的家务劳动贡献等等要素。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