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法律只要求父母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但若父母自愿支付子女接受大学、研究生教育或出国留学等产生的费用,法律亦不禁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