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给予债权人一定的时间主张权利,又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债务风险之中。
在这六个月内,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短信、微信等可留痕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