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提前下班是否合理:提前的时间长短(通常1-2小时内更容易被认可);提前的原因正当性,理由包括:突发疾病、家庭紧急情况、单位工作安排调整等;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