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即指依法配备、配置的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丢失枪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主体不是一般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