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主要有:
(1)滥用表决权,主要是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股东会表决通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相关决议。这是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情形。例如,利用股东会决议无故免除他人债务,损害公司财产权;利用多数表决权,控制股东会通过不公平价格定向增资或减资决议,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违反规定强行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表决;伪造签名转让股份、伪造签名通过增资决议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控股股东无视章程规定,不经法定程序作出特别决议,强令公司出售资产;通过股东会无故解除由其他股东担任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公司章程规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中小股东以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为筹码,敲诈大股东,并在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
(2)股东压迫。例如,包括: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盈余分配;违规要求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代为偿还个人债务;利用职务身份等优势地位侵吞、挪用公司财产;向在任公司管理者的大股东或其亲属支付薪水和福利;以高额租金租用大股东的财产;多数股东拒绝为少数股东提供公司内部的管理职位或其他工作机会;通过控制其选任、指派、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等活动,间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等。
(3)恶意关联交易,即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比如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资源,以高卖低买的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向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输送利益,侵占公司利润,等等。
(4)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股东权利。例如,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将构成股东滥用权利。再如,股东恶意提案,扰乱公司治理,也将构成权利滥用。又如,股东为影响公司经营、公司声誉、公司即将进行的合并活动、上市公司股价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