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直接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决议则担保无效,但以上入库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定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仅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涉及到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如果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不是善意相对人,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则是直接指出,债权人没有合理审查决议,“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
因此,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特别审查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是否经过了相应决议,并保存相关决议作为证据,否则即使担保人没有提出异议,但法院主动审查后,担保人也可能因此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