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 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的次数不多,长期通过微信联系、女方如果对待男方消 极回避的态度等因素,法院认为女方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对男方几乎无 感情可言,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女方告应将原告给付的财物全部返还 。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