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17-5-201-012】某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裁判要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继受股东承担实体责任的前提是:明知所接受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接受。对于继受股东是否明知,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进行实体举证质证后,方能确定,因此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无法应对复杂问题,且无直接追加继受股东的法律规定,因此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