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便是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股东还需要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可撤销之间的区别。决议不成立,是指决议自始就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其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导致决议从根本上不存在。而决议无效,是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决议内容涉及非法经营活动、侵犯股东的基本权利等。决议可撤销,则是指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但这种瑕疵相对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