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于2019年10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若存在虚报、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将无权分割该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所有的工厂拆迁,刘某收到拆迁补偿款900万元,并以此偿还债务和其他支出246.3万元(已含对案外人王某某的债务33.6万元),对剩余的653.7万元在离婚协议中予以分割。后陈某发现,离婚协议中229万元共同债务,重复包含了对案外人王某某的债务33.6万元。另外,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三份(6套安置房产),离婚协议书中未对上述安置房及补偿费用作出分割处理。据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在离婚时隐瞒未作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刘某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合同。对案外人王某某的债务33.6万元已于2019年10月10日在拆迁补偿款的900万元中偿还,而该笔债务又在离婚协议书中作为共同债务重复计算,应属刘某虚报并隐瞒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另外,案涉的6套安置房,刘某主张系受陈某及孩子的委托替其在拆迁协议上签名,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有委托事实,且刘某自认安置房的实际领受人、办理人均为其一人,现在由其全部占有。因该6套安置房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发生在陈某、刘某协议离婚之前,离婚协议书中刘某并未对案涉安置房及安置费用作出分割处理,在无证据证明陈某对上述安置房知情的情况下,案涉6套安置房也属于刘某隐瞒的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给付陈某虚报并占有的共同财产人民币33.6万元,刘某已领受的6套安置房及超期安置费11332元归陈某所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