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是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与实缴出资的抽逃出资不同,股东认缴的出资并未实际流入公司,仅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未到期负债。因而,对于加速到期情形下的违法减资,尚未发生资本利息,股东仅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认缴制加速到期情形下的违法减资,股东对减资的合理理由和无损于债权人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在股东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减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补充性,即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时,才能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二是有限性,即股东的赔偿范围以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为限。三是一次性,即股东已赔偿的总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重复索赔。
协助减资股东与减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对于出现加速到期情形时公司违反通知义务的减资行为,承担责任的股东除减资股东外,还包括同意减资决议、对减资予以协助的其他股东。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与减资股东构成侵害公司财产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