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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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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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减资跟实质减资的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次举报


以是否造成净资产减少为标准,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前者指公司减少资本的同时,将相应金额的财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净资产,典型情形是返还股东已缴资本。后者指只减少资本额,不涉及净资产流出公司,典型情形是公司注销部分股份以弥补亏损,从而使注册资本降低至与实有资本一致。

当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实质减资时,股东从公司实际抽回了出资,既构成公司违法减资,同时还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公司违法减资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范竞合。债权人可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形式减资时,公司仅在形式上减少注册资本额,股东未实际抽回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股东不承担相应责任。此时仅产生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公司法(2018年修正)》仅在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该规定对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否定了以违规减资方式减免股东出资的效力。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