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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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股东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因此应由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参加公司经营且对此没有主观恶意的股东,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