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列举了股东滥用控制权常见的情形: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