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因此,要从严掌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避免因滥用该制度而动摇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基石。此外,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来说,判决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是“一时”、“一事”的个案的否定,并非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永久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