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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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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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3次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部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扩充规定了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范围。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确定的适用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案件范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因此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相应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