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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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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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是否应该解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在吉利大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因与唐山铭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徐昕系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某某且徐昕已将62%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变更对王某某限制消费,解除了对徐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徐某某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某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证明徐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转让股权行为虚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