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8:00-23:59)

咨询我
08:00-23:59

协议离婚后,又提出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4次举报
2023-07-14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某种原因确实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的情形。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内容的情形。本解释第70条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起诉要求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赋予当事人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时,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有权求诸司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则是后续的另一个问题,实践中需注意区分,不可混淆。只有满足“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支持,否则只能驳回诉讼请求。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合意,并无强制效力,但其实质还是民事主体间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效力应该得到尊重,当事人也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约定。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如欺诈、胁迫等情形,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在意思自由基础上实施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亦必须对其慎重以待。因此,经过审理,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应当维持该离婚协议的效力,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并没有举出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具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或仅在主观上认为分割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而起诉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属证据不足,一般不能支持。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格外强调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时,享有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分割财产的权利。需要注意两点:其一,离婚时未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离婚后才发现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自发现的次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其二,对诉讼离婚中存在上述行为的,除再次分割财产外,人民法院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