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或诉讼离婚中存在遗漏,或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完毕等情况时,出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考虑,有必要预留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在发现存在此种情况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财产权益的权利。况且,对于在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未经过诉讼程序,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应当“再”理的问题。
张国贵律师
在离婚协议或诉讼离婚中存在遗漏,或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完毕等情况时,出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考虑,有必要预留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在发现存在此种情况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财产权益的权利。况且,对于在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未经过诉讼程序,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应当“再”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