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离婚方式不受限制。本条规定中的“离婚后”,包括协议离婚,也包括诉讼离婚,即无论原夫妻共同财产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分割方案,还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均不影响在离婚后再次提起分割诉讼请求。
2.诉请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中夫妻双方有权分割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不待言。本条对当事人诉请对象的限制仅此而已,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经过了分割,再次分割的是全部共同财产,还是部分遗留共同财产,在所不论。
3.可以再次分割的仅限“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引发诉讼;(3)夫妻双方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引发的纠纷;(4)婚姻关系终止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不论属于哪种情形,必须满足“离婚时未涉及”的条件。就协议离婚而言,所诉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没有涉及、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提起权利主张。至于该财产是否真正“未涉及”,或应否受到法律保护,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并解决的问题。就诉讼离婚而言,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意味着其所主张的争议财产在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中未作过处理,应当是一个新的诉讼,否则,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民事诉讼程序提出权利请求。
4.人民法院应当对所诉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质审查。本条规定的核心用意,是解决未经真正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妥善作出相应的处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