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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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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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满之后,还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6次举报
2023-07-13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变更试用期约定,属于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足。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它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用人单位是不能够随意地延长试用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均属于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无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者于第一次试用期届满后的转正。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