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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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给他人提供住宿,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收到侵害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7次举报
2023-07-12


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指当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承担。而好意施惠行为引发的纠纷依据民法典侵权编相关规定予以解决,而非适用合同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曹某在提供房屋给余某住宿前,并未向余某阐明热水器的危险性,也未确保所提供给对方居住的房屋具备安全性,违反了注意义务,该行为导致余某使用该房热水器时煤气中毒,生命健康权受损,故其对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与侵权有什么不同?

好意施惠字面意思看就是主观上善意地对他人进行一种赠与,这个概念来自于德国判例,是指行为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社会道德或双方友好关系而实施的、旨在使他人受恩惠的行为,可以等同于我们中国的情谊行为。我国并没有这个法律概念,但在生活中却时常发生,比如请客吃饭、搭便车、到站提醒等。

侵权字面意思看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某种权利。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4个条件:1、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