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应当补缴、填补、返还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当股权构成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涉及善意债权人的权益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平衡,公司法实行外观主义,即股权构成以登记为准,债权人可主张由登记股东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但被冒名股东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愿,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