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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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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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次举报
2023-07-12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考虑到劳动者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有些证据往往难以获得。根据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